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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活就业人员(个体)参加、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需知

发布时间:2024-1-7 14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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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参保对象

1.我市原公有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;

2.驻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自由职业者。

二、缴费年限

1.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;

2.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男满25年,女满20年;

3.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全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。

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,及时到参保地医保局办理相关手续。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,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;缴费年限未达到的,可选择继续逐年缴费或一次性清算。继续逐年缴费的按个体缴费标准缴纳,享受在职人员医保待遇,一次性清算的按当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%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,清算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。

三、所需资料

1.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:身份证、基本养老待遇计发表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(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);

2.城镇自由职业者:身份证、户口簿(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);

3.退休清算人员: 身份证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、退休审批表、基本养老待遇计发表复印件或银行交易流水账 (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)。

四、办理时间和地点

1.新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社保局随到随办,缴纳当年剩余月份费用,次月建个人账户,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享受住院待遇;

2.续保人员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缴纳当年医保费用(参保地银行网点(工商银行、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建设银行、天府银行、农商行、邮储银行)、自助服务一体机、直接缴费,还可以直接登录“南充医保”微信公众号通过缴费端口直接缴费);1-6月未缴费的,在当年12月份前可补缴本金、滞纳金后享受医保待遇;超过当年12月份不能补缴,按新参保对待,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享受住院待遇;

3.原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,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到参保地医保局续缴当年剩余月份的医保费,待遇连续享受;超出3个月缴费的只能从缴费当月开始缴费,重新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享受住院待遇;

4.退休清算人员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到参保地医保局清算,清算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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